1 | 苏环建﹝2023﹞83第0434号 | 一、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,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288号。项目投资18800万元。本项目拟租赁立讯电子科技(昆山)有限公司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288号E5厂房1楼、2楼、3楼、4楼;E6厂房1楼、2楼;E7厂房1楼、2楼以及E8厂房1楼部分区域进行建设(排水许可证编号为厂房C,内部编号为厂房E)。总租赁面积约为17100平方米,建设塑胶件产品(E5厂房1楼、2楼)、智能天线产品(E5厂房3楼、4楼)、无线充电设备产品(E6厂房1楼、2楼)及其配套膜(E7厂房1楼、2楼)生产项目,另配有产品检验室(E8厂房1楼)。本项目总投资18800万元,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智能天线产品14800万件、塑胶件5000万件、无线充电设备1万件、无线充电设备配套膜14318万件。与昆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项目备案(昆旅度审备〔2022〕82号)内容一致,该项目不分期建设。 二、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(编制主持人:张红,职业资格证书编号:2013035320350000003508320710,信用编号:BH013052)编制的《报告表》结论,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,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、环境风险防范,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,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,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。我局原则同意《报告表》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。 |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| 详情 |
2 | 苏环辐证审(2023)5625 |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《辐射安全许可申请》及相关材料收悉。经审查,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。按照相关要求,本机关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本机关决定:准予行政许可,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: 同意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请,(使用Ⅱ类射线装置2台)。 |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| 详情 |
3 | 320583-2022-715 |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|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| 详情 |
4 | 苏环建﹝2022﹞83第0430号 | 一、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。建设地址位于锦溪镇锦裕路99号、锦裕路133号,投资65000万元,淘汰部分原有旧设备,导入自动化模组,对现有用于生产天线及无线传输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提升改造,项目完成后年产3.6亿件毫米波天线模组,2.3亿件无线充电线圈模组。与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对技改项目备案(昆行审技改备〔2021〕56号)内容一致。该项目不分期建设。 二、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(编制主持人:孙华岩,职业资格证书编号:2014035230352013230001000705,信用编号:BH009490)编制的《报告表》结论,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,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、“以新带老”、环境风险防范,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,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,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。我局原则同意《报告表》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。 |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(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) | 详情 |
5 | 320583-2022-294 |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|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| 详情 |
6 | ﹝05830452﹞登字﹝2022﹞第03300124号 | 登字 |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| 详情 |
7 | 苏环辐审﹝2022﹞5099 | 你单位于 2022年 2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的《辐射安全许可申请》及相关材料收悉。经审查,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。按照相关要求,本机关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本机关决定:准予行政许可,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:\n同意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变更申请,核准发放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(许可内容不变)。 |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| 详情 |
8 | 苏环建﹝2022﹞83第0147号 | 一、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。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299号A8厂房,总投资20000万元,新增年产计算机及辅助设备、网络设备、云计算设备10万台。与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对投资项目备案(昆行审备[2021]406 号)内容一致。 二、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(编制主持人:孙华岩,职业资格证书编号:2014035230352013230001000705,信用编号:BH009490)编制的《报告表》结论,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,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、环境风险防范,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,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,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。我局原则同意《报告表》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。 |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(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) | 详情 |
9 | 苏环建﹝2022﹞83第0154号 | 一、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。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318号E2厂房2楼,总投资7200万元,建设内容为年产无线充电类产品500万件(主要为无线充电发射器等)。与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对投资项目备案(昆行审备〔2021〕430号)内容一致。 二、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(编制主持人:张红,职业资格证书编号:2013035320350000003508320710,信用编号:BH013052)编制的《报告表》结论,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,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、环境风险防范,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,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,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。我局原则同意《报告表》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。 |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(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) | 详情 |
10 | ﹝昆税﹞许变准字﹝2022﹞第﹝3﹞号 | 你(单位)于2022年01月04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增值税税控系统)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,本机关已经于2022年01月04日受理。经审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准予你(你单位)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。 |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| 详情 |